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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詐欺集團成員以全民PARTY之APP暱稱「拾荒者」結識賴詩萍,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投資比特幣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C併辦附表一編號1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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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賴詩萍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洲際分行存摺帳戶影本。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PAKTOR」暱稱「張海」結識陳姵璇,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C併辦附表一編號2部分。 2.告訴人無調解意願。 |
|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黃伊雯」向劉建宏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C併辦附表一編號3部分。 2.告訴人無調解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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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官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劉建宏之合作金庫銀行北新營分行存摺交易明細影本。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網站抖音、LINE暱稱「陳琳琳」向張靜福佯稱:加入代購可賺價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4、C併辦附表一編號4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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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瑞芳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張靜福提供LINE通訊畫面翻拍照片。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結識林書羽,並以LINE暱稱「Xiang」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C併辦附表一編號5部分。 2.告訴人無調解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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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左營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Vincent00000000」向蔡京津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C併辦附表一編號6部分。 2.告訴人無調解意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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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09年08月08日(起訴書誤載為7日)16時12分01秒 | | |
| | | 109年08月08日16時39分(起訴書誤載為29分)54秒 | | |
|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門縣政府警察局金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蔡京津提供之匯款紀錄。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網站IG暱稱「放飛的風箏」結識劉佳羿,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C併辦附表一編號7部分。 2.與被告蘇振豪及同案被告林伯儒、林奕宏於111年9月20日原審審理時調解成立,約定由被告3人連帶給付10萬元,但均未實際賠償等情,有調解筆錄、告訴人陳報狀可參(調解一卷第95至96頁、原審一卷第135頁、本院一卷第307頁)。 |
|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韓雪兒(香港曼蒂絲海外代購-台灣站)」向王精哲佯稱:加入代購可賺價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C併辦附表一編號8部分。 2.告訴人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本院一卷第313至31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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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竹滬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王精哲提供匯款紀錄資料。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IG暱稱「Martin」向蕭慶芸佯稱:可在投資網站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C併辦附表一編號9部分。 2.與被告蘇振豪及同案被告林伯儒、林奕宏於111年9月21日原審審理時調解成立,約定由被告3人連帶給付14萬元。嗣林奕宏於111年10月31日給付2千元、蘇振豪於111年10月31日給付3千元等情,有調解筆錄、告訴人指定匯款帳號及陳報狀、轉帳明細(調解卷一第139至140、151頁、本院一卷第267、319、32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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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後埔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蕭慶芸提供之交易紀錄畫面及對話紀錄。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軟體抖音暱稱「周萌萌」結識林東詳,並以LINE佯稱:加入代購可賺價差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C併辦附表一編號10部分。 2.與被告蘇振豪及同案被告林伯儒、林奕宏於111年9月30日原審審理時調解成立,約定被告3人連帶給付10萬9千元。嗣林伯儒於112年11月6日給付2千元,林奕宏於112年10月29日及11月30日共給付4千元,蘇振豪則於111年11月7日、112年10月28日給付共5千元等情,有調解筆錄、告訴人指定匯款帳號及陳報狀、轉帳明細(調解卷一第183至184、197頁、原審一卷第139至143頁、本院一卷第257、311頁、本院二卷第219、239、244至246、347頁、本院三卷第103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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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暱稱「Rain」向何芳葦佯稱:可在投資網站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1、C併辦附表一編號11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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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偵查隊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何芳葦提供之對話紀錄及匯款紀錄單。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SOUL暱稱「白茶清歡無別事,我在等風也等你」結識楊斯容,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C併辦附表一編號12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
|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斯容提供之對話紀錄及轉帳紀錄。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SOUL暱稱「黃勝閎」結識涂郁旋,並以通訊軟體微信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C併辦附表一編號13部分。 2.與被告蘇振豪於111年12月9日原審審理時調解成立,約定由蘇振豪給付2萬元,但未實際給付等情,有調解筆錄可參(調解卷二第161至162頁)。 |
|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涂郁璇提供之匯款紀錄。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Paktor暱稱「東」結識林榛雅,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C併辦附表一編號14部分。 2.與被告蘇振豪於111年10月5日原審審理時調解成立,約定由蘇振豪給付1萬5,500元。嗣蘇振豪於111年11月21日、12月27日共給付6千元。 3.另同案被告林伯儒於112年11月6日及12月25日共給付6千元。 4.同案被告林奕宏於112年10月16日給付3千元。 5.有調解筆錄、轉帳明細可參(調解卷一第283至284頁、本院一卷第259至261頁、本院二卷第227、239頁、本院三卷第93頁)。 |
|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林榛雅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截圖。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音樂平台克拉克拉暱稱「丁建國」結識簡毓靜,並以通訊軟體QQ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5、A併辦附表編號6、C併辦附表一編號15部分。 2.與被告蘇振豪於111年10月4日原審審理時調解成立,約定由蘇振豪給付2千元。嗣蘇振豪於111年11月7日給付1千元。 3.另同案被告林奕宏於111年11月6日給付500元。 4.有調解筆錄、被害人指定匯款帳號、轉帳明細可參(調解卷一第223至224、237頁、本院一卷第263、329頁)。 |
|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簡毓靜提供之交易明細與對話紀錄。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暱稱「薯條」結識李佳玲,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C併辦附表一編號16部分。 2.與被告蘇振豪於111年10月4日原審審理時調解成立,約定由蘇振豪給付20萬元。嗣蘇振豪於000年00月間給付7千元。 3.另同案被告林奕宏於112年2月25日給付2千元。 4.有調解筆錄、告訴人指定匯款帳號及陳報狀、轉帳明細可參(調解卷一第259至260、269頁、原審一卷第365頁、本院一卷第265、321、335頁)。 |
|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積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李珞言提供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及對話紀錄。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Paktor暱稱「陳永仁」結識林秋玲,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C併辦附表一編號17部分。 2.與被告蘇振豪及同案被告林伯儒、林奕宏於111年10月26日原審審理時調解成立,約定由被告3人連帶給付42萬1,100元。嗣林伯儒於112年11月6日及12月25日共給付4千元,林奕宏於111年12月16日、112年10月15日及11月30日共給付6千元,蘇振豪於112年11月1日給付2千元等情,有調解筆錄、被害人指定匯款帳戶、轉帳明細可參(調解卷二第33至34、49頁、本院一卷第321頁、本院二卷第217、237、247至248頁、本院三卷第93、101頁)。 |
|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林秋玲提供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及交易明細單、LINE對話紀錄。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拍拖暱稱「鄭潮」向吳雯君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林伯儒林奕宏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C併辦附表一編號18部分。 2.與被告蘇振豪於111年10月6日原審審理時調解成立,約定由蘇振豪給付6萬元。嗣蘇振豪於111年12月底給付2千元。 3.同案被告林伯儒於112年9月2日、11月6日、12月25日共給付4,500元。 4.同案被告林奕宏於111年12月27日、112年2月25日、7月24日、9月8日、10月10日、11月13日、12月24日共給付9,500元。 5.有調解筆錄、告訴人指定帳號及陳報狀、轉帳明細可參(調解卷一第305至306、315頁、本院一卷第317、321、331頁、本院二卷第229至231、233至235、239頁、本院三卷第93、97至99頁)。 |
|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安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吳雯君提供之玉山銀行帳戶存摺影本、匯款申請書、轉帳交易明細、與投資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Paktor暱稱「Kevin」結識莊淯雅,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A併辦附表編號7、C併辦附表一編號19部分。 2.與被告蘇振豪、同案被告林奕宏於112年8月30日本院審理時達成調解,約定由其2人共同給付3千元,並當場如數履行完畢(其中1千元為同案被告林伯儒委由林奕宏給付)等情,有調解筆錄、林伯儒庭呈之存摺明細可參(本院一卷第367至368頁、本院二卷第210、235頁)。 |
|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政府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莊淯雅提供之匯款紀錄資料、與「Kevin」及投資軟體客服之對話紀錄。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王家屹」向楊璧菁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0、C併辦附表一編號20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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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鹽行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楊璧菁之匯款紀錄單。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陳浩」向羅文琪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1、C併辦附表一編號21部分。 2.於原審調解不成立(告訴人未到),且未回覆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再安排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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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羅文琪整理之轉帳明細表。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全民Party暱稱「聽風看海」結識鄭貽珊,並以LINE佯稱:可在「羅賓漢」APP投資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2、C併辦附表一編號22部分。 2.於原審調解不成立(雙方差距過大),且未回覆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再安排調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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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草港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全民Paris暱稱「夢雪」結識楊濤瑋,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3、A併辦附表編號1、C併辦附表一編號23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
|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楊濤瑋與投資平台客服對話紀錄。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Sweetring暱稱「李明廷」結識陳奕彣,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4、A併辦附表編號2、C併辦附表一編號24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
|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奕彣提供之郵局帳戶存摺交易明細。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設群網站臉書暱稱「李娜」結識夏森,並以LINE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5、A併辦附表編號3、C併辦附表一編號25部分。 2.與被告蘇振豪、同案被告林奕宏於112年8月30日本院審理時達成調解,約定由其2人各自給付告訴人2萬元(合計4萬元)。 3.同案被告林奕宏於112年9月8日、10月10日、11月15日、12月24日共給付8千元。 4.被告蘇振豪於112年9月7日、10月10日共給付4千元。 5.另同案被告林伯儒於112年11月6日、12月25日共給付4千元。 6.有調解筆錄、轉帳明細可參(本院一卷第367至368頁、本院二卷第213至215、239、251至252頁、本院三卷第93至95、105頁)。 |
|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夏森提供之匯款紀錄明細。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網站IG暱稱「niuqwebb」向鄭宜婷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6、C併辦附表一編號26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
|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秀朗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鄭宜婷提供之兆豐銀行帳戶轉帳明細、國內匯款申請書。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SOUL暱稱「遠兮」結識蘇靜瑜,並以LINE佯稱:可在「羅賓漢」APP投資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7、A併辦附表編號4、C併辦附表一編號27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
|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蘇靜瑜於投資平台之客服對話及儲值紀錄。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社群網站臉書暱稱「林天佑」結識官紜舟,並以LINE佯稱:可在「Metatraer5」APP投資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起訴書附表一編號28、A併辦附表編號5、C併辦附表一編號28部分。 2.與被告蘇振豪於111年10月6日原審審理時達成調解,約定由蘇振豪給付1萬5千元。嗣蘇振豪於111年11月13日、12月12日給付共5千元。 3.另同案被告林奕宏於111年11月13日、12月12日共給付5千元。 4.有調解筆錄、告訴人指定匯款帳號、轉帳明細可參(調解卷一第369至370、383頁、本院一卷第255、321、325至327頁)。 |
|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潭子分駐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官紜舟提供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對帳單、官紜舟與投資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蔡卓君」向林珮伃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A併辦附表編號8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
|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記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林珮伃之中國信託帳戶存摺內頁、轉帳證明紀錄。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kent誠」向梁瑋庭佯稱:可在投資網站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A併辦附表編號9部分。 2.告訴人未回覆原審及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安排調解。 |
|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龍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梁瑋庭與「kent 誠」、投資平台客服對話紀錄、轉帳交易明細。 | | | |
| | 詐欺集團成員以交友軟體Tinder向陳奕璇佯稱:可在投資平台賺錢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為右揭匯款至林群豪台新帳戶,旋遭提領一空。 | | | 1.B併辦部分。 2.於原審調解不成立(告訴人遲到,到庭之同案被告林奕宏已離開),且未回覆本院有無調解意願而未再安排調解。 |
| | 證據出處: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奕璇之轉帳交易明細、與投資平台客服之對話紀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