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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2 年度附民上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陳素娥
上訴人  許榮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
  被上訴人明知中古車之里程數為影響消費者購買意願及價格之重要考量因素,且其所販售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廠牌VOLKSWAGEN、型式CARAVELLEL2.0TDI、車身號碼WV2ZZZ7HZCH088113、出廠年份西元2012年1月、排氣量1968C.C.,下稱甲車),係向平安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所購買之租賃小客車(原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於民國109年1月16日變更車牌號碼為000-0000號,登記車主為訴外人即被上訴人胞姐許珮真),且其購買時之行駛里程數已達40萬餘公里,該車之市價僅約新臺幣(下同)30萬元,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09年6月9日前某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將甲車儀表板之里程數竄改為100,085公里後,委由謝文德代售,謝文德即於109年6月日以66萬元售予上訴人。上訴人於110年5月24日調閱甲車維修紀錄,始查悉甲車於108年9月10日行駛里程已達466,844公里,而甲車經鑑價市值約30萬元,溢價差額為36萬元。爰求為: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36萬元,及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三、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上訴人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193號案件審理後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112年度上易字第1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則依照首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呂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