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附民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顧玲玲
張簡坤明
魏明宏
上列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殺人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10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
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
按刑事訴訟
諭知
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上訴人被訴殺人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7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該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177號判決駁回檢察官該部分上訴在案。依上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
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
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另本件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刑事訴訟法第491條並未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
訴訟費用之規定,本件不需徵收裁判費,一併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黃宗揚
上訴人張簡坤明、被上訴人2人均不得上訴。
上訴人顧玲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魏明宏、梁榮明部分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