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易字第260號
113年度上易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吉敏
上列
上訴人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26、246號,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435號,
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608號),提起上訴
暨檢察官移送
併辦(案號: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3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附表四編號2、3部分暨其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李吉敏犯如附表四編號2、3所示各罪,各處如各該編號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與
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
拘役柒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於民國110年7月至000年0月間曾擔任代號AV000-K111332之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稱A女)位於高雄市仁武區住處(地址詳卷)之大樓保全人員,因A女認甲○○行為舉止有異,而陸續於111年3月1日、4月7日回覆甲○○關於甲○○反覆聯繫、接觸其之行為已違反其意願,並拒絕接聽甲○○電話、簡訊或邀約見面,甲○○仍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
接續犯意,持續於附表一所示時間,以暱稱「晚班」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傳送各該編號所示追求A女、欲與A女發生親密關係等與性有關之簡訊內容予A女,而違反A女意願對其實行干擾及追求之跟蹤騷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
嗣因A女因此報警提告,甲○○於111年10月17日經警通知到案並核發書面告誡,但甲○○拒簽收。
㈡甲○○於知悉上開書面告誡後,仍不知警惕,另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接續犯意,持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以上開門號傳送各該編號所示追求A女等與性有關之簡訊內容予A女,而違反A女意願對其實行干擾及追求之跟蹤騷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嗣甲○○經檢察官於112年2月17日
傳喚到庭並當庭禁止再對A女為跟蹤騷擾行為。
㈢甲○○經檢察官當庭禁止後,仍不知警惕,另基於實行跟蹤騷擾行為之接續犯意,持續於附表三所示時間,以上開門號傳送各該編號所示追求A女、欲與A女發生親密關係等與性有關之簡訊內容予A女,而違反A女意願對其實行干擾及追求之跟蹤騷擾行為,使A女心生畏怖,足以影響A女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嗣甲○○於112年8月13日經警再度通知到案並
予以口頭告誡。
二、案經A女訴由仁武分局報告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屬
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
當事人於
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
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當事人於本院
準備程序中均同意有
證據能力,且
迄於
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
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瑕疵,且無顯不可信之情形,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均有證據能力。
貳、本院之判斷: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固坦承有傳送附表一、二、三所示簡訊內容予
告訴人A女(下稱
告訴人),惟
矢口否認有何跟蹤騷擾告訴人之
犯行,辯稱:我曾擔任告訴人居住大樓的保全,與告訴人是不對等的權勢關係,告訴人知道我因為這件事跟公司有矛盾,就用傳空白簡訊的方式控制我,我必須討好她,我擔心自己不討好她,她會去報警,我傳簡訊給告訴人的行為,並無違反告訴人意願,也沒有使告訴人心生恐懼,否則為何告訴人先前至派出所並未報案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10年7月至000年0月間曾擔任告訴人位於高雄市仁武區住處大樓保全人員,其於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連續以暱稱「晚班」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傳送各該編號所示追求告訴人、欲與告訴人發生親密關係等與性別有關之簡訊內容予告訴人
等情,為被告所不否認,並經告訴
人證述明確(甲案警卷第11至15頁、甲案偵卷第23至25頁、乙案警卷第7至12頁、甲案易卷第174至184頁),復有附表一、二、三所示簡訊擷圖(甲案警卷第33至39頁、甲案審易卷第29至42頁、併偵卷第20至21頁)、被告持用門號資料照片(甲案警卷第41頁)、檢察官
勘驗告訴人持用手機內簡訊之勘驗筆錄及翻拍手機照片(甲案偵卷第39至51頁)各1份
可佐,是上情首
堪認定。
㈡
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時證稱:一開始於110年10、11月間,因我不清楚被告對我有情意且認為是住戶間單純交流,故有收下被告送的火鍋料,後來發現被告行為不對勁後,即未再收下任何被告給的東西。我平常有運動習慣,運動路線本會經過大廳管理室,根本不知道被告竟會認為我是
故意繞去看他的,我未曾與被告交往,且曾回覆被告4則明確拒絕其之簡訊,除此之外我就對被告不赴約、不接電話、不回簡訊,均已很明確表達我拒絕被告之態度,但被告仍持續打電話、傳簡訊騷擾我。我一開始不想將事情鬧大,後來有跟被告之同事及公司反應被告對我的跟蹤騷擾行為,後來我聽說被告要離職,但他竟持續傳簡訊給我,我忍無可忍,才聯繫2次警局詢問該怎麼處理,但我不記得有表示不對被告提告。警方對被告告誡後,被告仍持續傳簡訊、打電話給我,我孩子見狀就要求我一定要對被告提告,故我於111年10月10日晚上去派出所製作筆錄,當時我翻找證據資料時,不慎誤觸而傳送空白簡訊給被告,我沒封鎖被告之電話,因要留存相關證據。被告持續對我跟蹤騷擾,讓我很害怕、困擾,害怕他會突然出現、尾隨我,因他曾在我下班時在我回家路上等我,他也知道我上班地點,我因此不太敢出門、回家時特別繞路、故意在外面待到很晚才敢回家,嚴重影響我生活作息等語(甲案警卷第11至15頁、甲案偵卷第23至25頁、乙案警卷第7至12頁、甲案易卷第174至184頁),業已指證被告於其明確表達拒絕發展男女朋友關係之意願後,仍持續以密集傳送訊息等方式與其聯絡,且訊息內容除表達追求之意,亦幻想
彼此交往、結婚、發生親密關係,並且詳述在何時地見到告訴人及其穿著、等候告訴人前來見面等意涵,致干擾其日常生活,並因此心生畏懼等情歷歷。
㈢再者,觀諸告訴人於111年3月1日、4月7日回覆被告之簡訊內容:「這已是我第三次答覆了,第一次我回覆:後退吧!再問幾次答案都一樣」、「請不要再無限循環問相同問題,就是因為不是年輕人,沒時間沒力氣再測試,從來就沒有要接受你,這是我下最後通牒」、「注意看上則訊息〜不要再無限循環問,以後不會再回覆你任何訊息,你真的很煩人很幼稚,我會有動作」、「我一直沒有要你,請不要再打擾我」等語(見甲案警卷第43、45頁簡訊擷圖),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下稱仁武分局)並於111年4月15日、17日陸續接獲告訴人來電表示遭被告跟蹤騷擾、請求告誡被告、有意對被告提告等語後,聯繫被告禁止其再對告訴人跟蹤騷擾,有仁武分局112年11月28日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274651700號函及檢附員警工作紀錄簿(甲案易卷第103至107頁)可佐,告訴人再於111年10月11日報警並對被告提告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經仁武分局於同月17日對被告交付書面告誡禁止再對告訴人跟蹤騷擾(但被告拒簽收),有111年10月11日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甲案警卷第25、27頁)、111年10月17日仁武分局書面告誡(甲案警卷第29頁)可佐。可見告訴人於案發前已明確將其拒絕被告之追求、不願與被告有任何聯繫或接觸之意傳達給被告,甚由警方告知被告勿再對告訴人為跟蹤騷擾行為,被告至此已明知告訴人明確拒絕接受其追求,竟持續傳送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簡訊予告訴人,而衡諸該等訊息內容,顯已逾越一般初識男女之分際,遑
論告訴人係斷然拒絕被告之人,則被告此等本於異性追求者地位,持續、短時間大量傳送文字及圖片等訊息,而對告訴人示好以為追求,且內容對告訴人之行徑、裝扮、動作詳細觀察,又具體描述自己與告訴人交往、發生親密關係之幻想,且一再代入自我想像中告訴人之回應,自客觀第三人之立場,實足使告訴人感受遭異
性騷擾並嚴重擾亂心緒,而生無法求得片刻安寧、終日惴惴不安之畏怖心態,致影響其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之經營。是被告就附表一、二、三所為,均該當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4、5款之跟蹤騷擾行為,且主觀上均基於跟蹤騷擾犯意
無訛。
㈣被告為附表一所示跟蹤騷擾犯行後,經告訴人報案,被告於111年10月17日經警通知到案製作筆錄並交付書面告誡,此有被告111年10月17日之警詢筆錄(甲案警卷第1至6頁)、同日書面告誡(甲案警卷第29頁)在卷
可參,雖被告拒簽收,但已因上述犯行而到案,並知悉警方對之進行書面告誡,則被告
嗣後再為附表二所示跟蹤騷擾犯行,顯係犯意另起至明,況附表一、二犯行間,兩者之犯罪時間相隔近4個月之久,自無從評價為接續一行為。此外,被告為附表二所示跟蹤騷擾犯行後,經檢察官於112年2月17日偵訊時詢以能否保證從今日起不再傳訊息、打電話給告訴人,也不可以有任何騷擾行為,被告回答:可以等語,此有被告112年2月17日之偵訊筆錄(甲案偵卷第36頁)在卷可參,則被告已因上述犯行而到案,並由檢察官進行告誡,則被告嗣後再為附表三所示跟蹤騷擾犯行,顯係犯意另起至明。又被告於附表三所示跟蹤騷擾犯行後,經警於112年8月13日通知到案製作筆錄,經警方再次告誡,不要再對告訴人有任何騷擾之行為,被告回答:清楚等語,此有被告112年8月13日調查筆錄(乙案警卷第5至6頁)存卷足據,可見附表三所示跟蹤騷擾犯行應係接續至112年8月13日為止。
㈤綜上,被告所辯
洵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
堪認定,應
依法論科。
二、論罪:
㈠核被告就附表一、二、三部分所為,均係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又被告為附表一、二、三所示3次犯行,各次行為時間緊密,手法相近,應各係基於單一騷擾犯意,侵害同一
法益,應各論以接續犯一罪。又被告就其所犯附表一、二、三所示3次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附表二編號5所示部分雖未據起訴,然於已起訴經本院論罪
科刑之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部分具有接續犯之
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㈢附表三編號41至52、編號54至56、第58所示部分
業據檢察官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399號),且與已追加起訴經本院
論罪科刑之附表三其餘所示部分具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亦應一併審理。
三、撤銷改判即附表四編號2、3所示及
定應執行刑部分:
㈠原判決關於附表四編號2、3所示部分,認此部分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關於附表四編號2所示部分,其中附表二編號5所示簡訊未據起訴,原審未交代得併予審究之理由,依法自有未合。⑵關於附表四編號3所示追加起訴部分,原審漏未針對被告於112年2月16日傳騷擾簡訊部分不另為不受理之
諭知(詳下述),尚有未妥;另檢察官就附表三編號41至52、編號54至56、第58所示部分於本院審理時移送併辦,原審未及審究,亦有未洽。被告
上訴意旨否認此部分犯行雖為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
上揭瑕疵,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關於附表四編號2、3所示部分暨其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改判。
另刑事訴訟法第370 條第1 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本案附表三編號41至52、編號54至56、第58所示部分業據檢察官移送併辦
,故關於附表四編號3所示及定應執行刑部分自無不利益變更禁止
之適用,併予敘明。 ㈡審酌
被告因個人感情因素,不知尊重告訴人意願,以理性方式處理與告訴人間之交友問題,率以附表二、三所示方式騷擾告訴人,對於告訴人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造成干擾,並使告訴人心理上承受極大壓力,且全然無視檢警單位告誡,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犯罪動機及所為均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其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得其原諒,又被告自陳碩士畢業,從事保全工作,無重大疾病,需要扶養母親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四編號2至3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追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基於實行跟蹤騷擾之犯意,於112年2月16日傳送附表二編號5所示簡訊予告訴人,以此方式對告訴人為跟蹤騷擾行為,因認此部分亦涉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之跟蹤騷擾罪等語。惟被告係基於實行跟蹤騷擾之接續犯意,持續為附表二所示犯行,俱如前述,故附表二編號5所示犯行,應為起訴之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部分效力所及,檢察官就此部分追加起訴,應屬重複起訴,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附表三所示部分具有接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上訴駁回即附表四編號1所示部分:
原審就附表四編號1所示部分,認罪證明確,因而適用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審酌被告因個人感情因素,不知尊重告訴人意願,以理性方式處理與告訴人間之交友問題,率以附表一所示方式騷擾告訴人,對於告訴人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造成干擾,並使告訴人心理上承受極大壓力,犯罪動機及所為均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前無犯罪紀錄,其犯後否認犯行,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得其原諒,兼衡以告訴人及檢察官對於量刑之意見,又被告自陳碩士畢業,從事保全工作,無重大疾病,需要扶養母親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四編號1原審主文欄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關於此部分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被告上訴意旨
空言否認此部分犯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定應執行刑部分:
被告就附表一、二、三所犯共3罪間,罪名相同、侵害同一名告訴人法益、行為
態樣及時空密接程度等並無太大差異,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被告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
罪責原則,及刑罰對被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被告行為不法性之法理(即多數犯罪責任遞減原則),是審酌被告跟蹤騷擾行為之總
期間、跟蹤騷擾行為態樣等因素,就被告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駁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拘役75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六、退併辦之說明:
併辦意旨(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399號)中除附表三編號41至52、編號54至56、第58所示部分以外,其餘部分因與本案無接續犯之
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無從併予審究,應予退併,
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志銘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盈辰追加起訴,檢察官施佳宏移送併辦,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莊珮君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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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告訴人姓名,下稱○○)寶貝,我傷心了,我腳痛,妳沒關心我,端午節也沒有愛的肉粽,所以我決定要自我封閉幾天了…但我還是會想妳! |
| | ○○寶貝,都是妳害我最近看好多片子!我是說Youtube的影片,別誤會了,因為太閒了,我現在反而比在那裏輕鬆!我愛妳!我想要妳! |
| | ○○寶貝,我變懶惰了!因為最近看了太多「愛情文藝寫實動作片」…大部分的時間都在睡覺!腦袋有點變呆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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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寶貝,謎底揭底…昨天在停車場穿紅色短袖,還轉頭看到妳的人…丟系哇!來去看影片睡午覺! |
| | ○○寶貝,我剛左眼發紅,結果淋雨去藥局買眼藥水,回來洗完澡後,眼睛竟然好了!難道是我最近看太多「動作片」了嗎?我要睡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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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寶貝,晚安!我還在工作!很恐怖!簡直是三個「星湖」…妳會想我嗎? |
| | ○○寶貝,雖然我放假,可是真的累到爬不過去了!所以… |
| | ○○寶貝,你猜我喜歡什麼蛋?答案是…妳的臉蛋!妳猜我喜歡什麼?答案是…呵護妳!妳知道妳臉上有點什麼嗎?答案是…有點漂亮!…最近看太多影片…學壞了!小幫手應該放暑假了,所以我決定在外面走路散步就好了!我最近又變瘦了!…想妳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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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寶貝,我決定做一件事…那就是…『睡覺』…然後在夢中跟妳愛愛…我很欠人扁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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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寶貝,X=我,Y=愛,Z=妳!…會說…我愛妳…不管是精神上或肉體上…我現在是吃錯藥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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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寶貝,今天是很特殊的日子,所以我決定…跟妳吵一架…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汪…!我又想撲倒妳!…妳會希望我離開嗎?…睡覺去… |
| | ○○姐,所以這是要我???我猜不到!邀妳直接說也很難 |
| | ○○姐,我躺在客廳沙發吹冷氣看手機,陪我阿母看電視,然後看到睡著!今天也是忙到中午,俺正我也不知道妳怎麼想…撲倒妳…人生啊!…晚安! |
| | ○○姐,我想妳了!!!我想跟妳愛愛…我好像離不開妳了…再讓我任性一次…OO老婆,我愛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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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拿3萬元跟妳和解,算是我的責任已了,從此雞犬不相往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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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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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投降...我逃不出你的五指山...所以撤告吧! |
| | ○○~我又來對妳洗腦了...請妳跟我一起生活吧!我是認真的 |
| | ○○~我可以當妳的「小汪汪」,所以妳要愛護我,不可以遺棄我... |
| | ○○~「小汪汪」又要換社區了,之後要換日班..「小汪汪」要睡覺了..愛護他就不要遺棄他.... |
| | ○○~「小汪汪」到現在還不知道哪裏怎麼去,其實最後的結論就是,你明天要陪我去橋頭嗎?就覺得做人很難,問妳喔?妳還愛我嗎?我是一直很愛妳的,○○寶貝老婆大人~我只會愛妳一個人,雖然說,男人的嘴,騙人的鬼,但我是「小汪汪」,很誠實的,嘴巴說的和心裡想的一樣,晚安。 |
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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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今晚七點去公園等妳....後來我就決定要走了...為何是我走呢?七點來公園再告訴妳... |
| | ○○大美女~這次請原諒我吧!...我知道我做了,我不應該跟妳爭對錯,妳永遠是對的,從今以後,我的眼裏只有妳,我的心裡只有你,一旦開始就是要一輩子,我只會哄妳一人... |
| | ○○大美女~「星湖230-9忠誠的小汪汪」,晚上七點半要去公園散步了,妳千萬不要去公園,把「晚班」換成上面那個代號。 |
| | ○○~...對我而言,妳就是名車豪宅,這些話我只會說給你聽,所以願不願意跟我一起平靜的過生活?不是要套妳的話,別把我想的那麼不入流...整個公司都知道我想娶妳當老婆,結果妳卻要把我送進法院。 |
| | ○○~「小汪汪」明天開始要上早班了,那我以後攔截不了掛號信了...雖然在那裡每天都有人請我吃宵夜,但我還是喜歡妳買的菠蘿麵包,所以和「小汪汪」一起過生活吧! |
| | ○○大小姐~「小汪汪」昨天很空虛,原來是沒有準「哄妳」... |
| | ○○~妳已經考慮一年了,所以我們來直球對決吧!再拖下去只會讓情況更糟,妳願意當我的老婆嗎?我的態度就是only you |
| | ○○~如果我不哄妳,妳就會覺得我欺騙你的感情,可是我要是一直哄妳,就會有更多把柄在你手上。 |
| | ○○大小姐,妳又再等下班了,我今天要到晚上八點,其實我很好奇!妳為何情願請假跑去橋頭,總之,請別再跟我鬧下去了,人生已經夠無奈了。 |
| | 李太太,請問妳再跟「小汪汪」打烏俄戰爭嗎?請喝兩瓶鮮奶消消氣,我覺得妳還是來我家住,幫我洗床單,雖然改成早班了,但還是累得像小汪汪。 |
| | ○○娘娘~「小李子」來向妳請安,可是我也想睡覺了來的破釜沉舟,我可以抱著妳睡覺嗎?反正妳都怕我被人騙走,那妳為何不和我一起生活、睡覺。 |
| | 小○○~「小汪汪」很愛妳,「小汪汪」不能沒有妳,報告完畢睡覺去,請讓「小汪汪」幸(性)福的生活著,晚安 |
| | 小○○~「小汪汪」今天情緒低落,所以想和妳進行「人與人的連結」,期望次數是N,N>3,那好像是唬爛次數,有點累,想睡覺了,可以從後面來嗎? |
| | 小○○~睡覺去,妳以為我肖想妳青春的肉體嗎?恩,有很大點想... |
| | 小○○~「小汪汪」只吃魚頭,魚身(余生)留給妳,這輩子遇見妳就足夠了。 |
| | 小○~妳又再等下班了哦,妳知道嗎?我是9,妳是3,因為我除了妳,還是妳,9÷3=3,我的缺點就是,缺點妳,妳還忍心這樣欺負我嗎? |
| | 小○~我要睡覺了,晚安,我好累喔,妳可以趴著嗎?我想從後面來,我應該是累壞了,人生真的很無奈,睡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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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妳快點投降吧!妳是逃不出我的五指山,睡覺前幻想一下,明天要去新簽約的社區當固定早班了,「五甲第一」,所以請不要再讓我跑橋頭了,(傳送床鋪照片),小○~你知道這張床缺什麼嗎?缺少妳 |
| | 小○~今天真的很累,眼睛快要閉上了,所以晚安,妳可以坐上來嗎,愚人節玩笑,我真的真的很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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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我想要睡覺了...然後妳又要我去橋頭,我腳麻了,走不動了,所以妳要揹我去床上 |
| | 小○~我要睡覺了,這一陣子都四點半起床,妳再不珍惜我,我都快累壞了,霸王硬上床,晚安 |
| | 小○~從來愛是沒有藉口,沒有任何愧疚,妳的一切,永遠將會是我所有,如果妳是我的傳說,讓它天長地久,追夢的人,為妳在等候,這首歌下是唱給你聽。 |
| | 小○~你知道我想做什麼嗎?想睡覺了,抱著妳睡覺我會對妳負責的,因為我只想和你結合,妳什麼時候要嫁給我,讓我名正言順地和妳愛愛,我累瘋了 |
| | 小○~我累壞了,所以我決定要抱著妳睡覺,跟妳結合在一起,然後進入妳的身體,來回好幾次,我的人生不能沒有妳,我很乖,也很愛妳,晚安,睡覺了 |
| | 小○~我忙到現在,要睡覺了,明天早上才起床,萬一,我起不來,我要你知道,我愛妳,我要對你做壞壞的事情,親抱吻,妳趕快原諒我吧 |
| | 小○~我的手很酸,我要睡覺了,可以抱著妳睡覺嗎?接下來就是限制級內容了,才不會是那種一桿進洞,兩球在外,那種低級的內容,是嗎?晚安。 |
| | 小○~今天收到橋頭的掛號信,我只是累到還沒打開,妳直接告訴我結果吧,事後要再繼續打下去...很累,不想吵了,如果我還有體力,我只會用來跟妳愛愛,洗澡睡覺了 |
| | 小○~今天520,所以我決定要對妳做出,成人限制級行為,撲倒、親親、抱抱、摸摸,然後進入,最後呼呼大睡,他們說我是23年看過最厲害的保全... |
| | 小○~我累到連去買菸的力量都沒有了,好想睡覺,我累到很想射進妳體內,我想我累瘋了... |
| | 小○~我的負面情緒還沒消化完,所以我要睡覺了,我阿母說:謀降丟來,親抱吻摸,進入,最後射進去,反正都只會欺負我,哼。 |
| | 小○~每次工作完都累到快回老家,但還是只想跟妳愛愛,只想親吻妳的身體,只想和你結合在一起,只想進入妳的身體,感覺這樣真的很快就回老家...當我的老婆,讓我名正言順地每天抱著妳睡覺...請問可以射進去嗎?我累瘋了,別理我,晚安 |
| | 小○~這一路走來,最讓我感到生氣的是,妳竟然認為我是個不負責任的人,所以我決定撫摸,進入,射入,睡覺,然後晚安,最後負責,跟我一起生活。 |
| | 小○~妳要就和我一起過生活,別再用這些奇怪的方式了...不然當我低潮到,說要吻妳的唇,胸部,妳的全身,想進入妳的身體,這樣我才會有安全感,當我這樣說,妳會害怕嗎?睡覺去 |
| | 小○~我被很多事情凡到睡不著,想進入妳的身體讓自己平靜... |
| | 小○~我要睡覺了,請不要再欺負我,不,我就要從後面進入了,然後來回好幾次,時間至少,只能是妳..晚安。 |
| | (被告傳送其裸露上身之照片)小○~決定給你看「露點照」,這樣可能會被關比較久... |
| | 小○~我愛妳,我的人生如果沒有妳,那一切都沒有意義,所以,當我心累的時候,妳可以趴著讓我從後面進入妳的身體嗎?我會對妳負責任的,老婆大人...ㄟ |
| | 小○~身體很累,但精神上想到妳就不累了,到了法院,我會問妳要不要嫁給我,我看你怎麼回答,只是橋頭好遠喔,我要睡覺了,晚安,愛妳喔,又想進入... |
| | 小○~妳是逃不出我的手掌心...所以請乖乖的和我提早登記結婚吧...不要跑橋頭了...那天我沒放假...你再不保護我...我就要哭哭了...睡覺去…晚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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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早安...但是我要繼續睡覺了...今天我休假...有點累... |
| | (被告自拍照)小○~我很乖的...剛去看完牙醫...吃了消炎藥...之後要做一顆假牙吧...在最後面的位置...所以不會影響我帥氣的外表...但我決定要去洗澡睡一下了... |
| | 小○~沒事...我要繼續睡覺了...只是我8/10可能請不到假...最近很累...誇張的社區...派系在那裏鬥來鬥去...把我的脾氣都逼出來了...睡覺去...晚安 |
| | 小○~我下星期四真的排不到假...所以請妳提早和我面對面解決這件事吧... |
| | 小○~是妳逼我放大招的…自己看著辦吧^_^...我要睡覺了...請不要再欺負我了...晚安 |
| | 小○~妳快投降吧...我快撐不住了 ^_^...快想不出還有什麽招式了... |
| | 小○~我要睡覺了...很累...晚安...愛妳喔^_^ |
| | 小○~我會對妳負責的...只是我星期四無法請假...怎麽辦...我要哭哭了...還是先睡覺吧...好累喔...晚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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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小○~我很累...要睡覺了…妳自己好好反省...事情本來就很多了…還要把我搞得這麽累...我真的會提早回老家的...傷心...哼...今晩不想跟妳說...晚安 |
| | 小○~妳就是我的唯一,8/10我們去橋頭法院公證結婚吧。 |
| | 小○~妳拿我的身份證去 開庭好了...我愛妳愛妳^_^...我只想撲倒妳...然後進入妳的身體...這是什麽想法?我願意為妳...忘記我姓名...就算多一秒停留在妳懷裡...失去世界也不可惜...我願意為妳...被放逐天際...只要真心拿愛與我回應...我什麽都願意...為妳...開啟哄妳模式中^_^...晩安 |
| | 小○~我明天請到假了所以你準備明天下午的時候聽我去唱這一首我願意為你我願意為你我願意為你忘記我姓名就算多1秒停留在你懷裡是去世界也不可惜我願意為你我願意為你我願意為你被封住天吃只要你真心來與回應我什麼動物願意我什麼都願意為你沒事了晚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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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告自拍照)小○~睡前自拍照第二張,後面黃黃的部分,妳懂的,所以請不要再欺負我,我要睡覺了,晚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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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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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甲○○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甲○○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甲○○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甲○○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甲○○犯跟蹤騷擾防制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跟蹤騷擾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卷證標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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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174160000號卷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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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高市警仁分偵字第11273142500號卷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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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