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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度上更一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公務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

參  與  人  華盛糖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莊政諭
代  理  人  王正宏律師
上列參與人參與本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被告莊茂霖等妨害公務案件沒收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命第三人華盛糖業有限公司參與本案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認有不應參與之情形者,應撤銷原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莊茂霖等2人妨害公務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裁定第三人華盛糖業有限公司參與本件沒收程序。惟被告2人於本院113年5月3日準備程序時,撤回沒收部分之上訴,本案已確定係對被告2人沒收,參與人之財產已無被沒收之可能,有上開準備程序筆錄為證。是本件參與人已無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本院上開參與沒收程序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5,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明弘
                                      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林書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熊惠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