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偉盛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偉盛
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
上訴人即被告莊偉盛(下稱被告莊偉盛)前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8月27日
訊問後,認被告莊偉盛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共同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當日執行羈押,
迄於113年11月26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
㈠被告莊偉盛與同案被告許嘉囷等人,共同於113年1月5、6日間,經由開車搭乘澎湖輪夾帶毒品、搭機隨身夾帶毒品之分工手法,共同將合計淨重逾500公克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合計淨重逾80公克之各式
第三級毒品,自臺灣運抵澎湖之
犯行,
乃分據被告莊偉盛、同案被告許嘉囷等人供述
綦詳,且互核尚無齟齬,並有班機旅客名單、臺灣航業股份有限公司車輛裝卸艙單、澎湖輪旅客名單
暨運送艙單等件在卷,暨被告莊偉盛參與運輸之第二、三級毒品
扣案堪以認定,則被告莊偉盛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3項共同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罪嫌,自屬重大。
㈡被告莊偉盛所犯前述罪名,均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且其業經原審判處
有期徒刑6年2月之重刑
,基於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之人性心理,乃有畏罪
逃亡之相當可能性,再參諸被告莊偉盛既(兼)採開車搭乘澎湖輪夾帶毒品之手法,而順利共同將大批毒品由臺灣跨海運抵至澎湖後方遭查獲,益徵被告莊偉盛對於臺澎兩地間船運之抽檢模式,乃存有相當之瞭解、掌握,而有相當理由認被告莊偉盛有逃亡
之虞,則被告莊偉盛(至少)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
無訛。
㈢本院於訊問被告莊偉盛,並詢問辯護人、檢察官等人意見後,斟酌本案被告莊偉盛所參與運輸之毒品數量非微,所為影響社會治安甚鉅,認命被告莊偉盛
具保、
責付或
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為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及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
之必要,應自113年11月27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