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龍昇
李宇軒律師
上列
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13年度上訴字第726號,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第二審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2號,
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3060號、第21435號、第22456 號、第27017號,移送
併辦案號:
112年度偵字第29283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第三審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
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原審法院認為
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
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8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判決,被告於同年月17日收受判決後,於114年1月6日具狀
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附具
上訴理由,僅載明「理由另狀補陳」;且其提起第三審上訴後
迄今已逾20日仍未補提
上訴理由,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莊鎮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