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陳金泉
被 告 何憶凱
上列被告因
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原金
上訴字第12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
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憶凱被訴幫助詐欺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
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
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
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