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原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陳金泉
被 告 黃煜舜
余天仁
黃驛捷
鄭智文
顏鈺哲
吳明賢
吳宜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原金
上訴字第12號
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被告陳欣媛、俞昇鴻、梁原苰、陳柏龍部分,業於民國114年2月11日調解成立;被告何憶凱部分,因經本院就其刑事部分判處無罪,而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另行判決,均不在移送本院民事庭之範圍內,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