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毒抗字第20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溫永棚
上列
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毒聲字第478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觀察勒戒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
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7條、第40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第408第1項前段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即被告溫永棚(下稱抗告人)因
聲請觀察勒戒案件,不服原審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其
抗告狀僅表明不服之意,並未敘述理由,經本院於113年1月26日裁定命於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抗告理由,該裁定
正本業於同年1月31日合法送達於抗告人,有上開裁定正本及
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抗告人
迄今已逾期仍未補正抗告理由,
揆諸上揭說明,
乃不合於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石家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