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呂學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5號),
聲請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學鑫預納費用後,准予付與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5號案件如附表所示卷證影本,惟不得加以散布或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呂學鑫(下稱聲請人)為鈞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5號案件之被告,為聲請憲法法庭審查該案件,爰聲請交付該案件如附表所示之卷證影本各1份等語。二、
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429條之1第3項:第33條之規定,於聲請再審之情形,準用之。基此,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卷證資訊獲知權不應拘泥於文義,窄化侷限於「審判中」之被告始得行使,應從寬解釋包括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因訴訟目的之需要,而向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受理聲請之法院不能逕予否准,仍應審酌個案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及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予限制之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三、
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5號竊盜案件之被告,其聲請付與該案如附表所示卷證內容,均與聲請人被訴事實有關,且除內容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部分,並非被告行使防禦權所必須,亦為被告以外之人之隱私範圍,故應予隱匿外,其餘部分均查無足以妨害另案偵查、涉及其他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業務秘密等情形,亦未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又上開竊盜案件雖經判決確定,然聲請人既是該案被告,屬案件之當事人,其以主張當事人訴訟權益之需,聲請交付上述卷證影本,自應准許。爰准予聲請人於預納費用後,付與上述卷證資料。惟聲請人就取得之上述卷證資料,不得加以散布或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之使用。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黃建榮
法 官 毛妍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昱光
附表:
| | |
| | 警一卷第3至11、13至16、103至107、109至111、113至116頁。 警三卷第3至7頁。 偵一卷第15至17頁。 偵二卷第39至40頁。 偵三卷第25至26頁。 原審卷第43至46、67至72、175至190頁。 本院卷第133至140、233至243頁。 |
| 證人杜翊瑄、林明河、潘玟杏、呂艾倫、王嘉鴻、方康澤、荊慧、邱晉東之歷次筆錄(不含上述證人之 年籍資料) | 警一卷第17至21、23至25、27至29、31至33、35至37、39至41頁。 警二卷第3至4頁。 警三卷第9至11、13至15、17至18頁。 |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聲搜字第1144號 搜索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12年8月23日搜索 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陽明派出所112年9月14日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 |
| | |
| | 原審卷第73至79、191至197頁。 本院卷第7至15、141至147、245至249、297至305、315至319、331至339頁。 |
| 義大醫療財團 法人義大大昌醫院113年6月14日義大大昌字第11300196號函 | |
| 國軍左營總醫院113年5月6日醫左民診字第1130004212號函 | |
卷宗簡稱與全稱對照表: ㈠警一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273825100號卷。 ㈡警二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高市警苓分偵字第11273948800號報告書卷。 ㈢警三卷: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112年9月14日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273271300號 解送人犯報告書卷。 ㈣偵一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29314號卷。 ㈤偵二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699號卷。 ㈥偵三卷:高雄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1988號卷。 ㈦原審卷: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330號卷。 ㈧本院卷: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25號卷。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