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柏霖
上列
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1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李柏霖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6號判處
有期徒刑1年11月,
緩刑5年,緩刑
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6場次。
嗣於109年6月11日經該院以109年度撤緩字第72號
撤銷緩刑宣告,入監執行。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
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
上訴駁回,又犯違反藥事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上訴字第672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億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