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保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峯誠
上列
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許峯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10年,
嗣經最高法院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943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陳億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