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聲再字第23號
即受判決人 洪萬福
上列
聲請人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
上訴字第1083號第二審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萬福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
繕本,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
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
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洪萬福(下稱聲請人)不服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83號刑事確定判決,具狀聲請再審,惟聲請人僅提出原判決繕本第1頁,而未附具該原判決完整繕本,復未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依前述說明,其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如未於期間內補正者,即依法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書慧
法 官 黃宗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