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翁淑英
翁翠梅
翁綉喜
翁綉貴
黃怡綾
林雨玟
黃政瑜
宋珮甄
林寶桂
朱彩蒂
林玉真
留佩伶
翁詠程
高藝娟
張綵容
陳奕昇
陳柏勲
葉治勇
黃思云
鄭淑敏
蕭清芬
薜閎文
鍾金齡
戴淑珍
盧博夫
許慧娟
莊沛潔
彭玉玲
吳美華
上二十九人共同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