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黃美娥
林進鳳
梁致豪
陳貴惠
曾于軒
黃美淑
黃阿新
葉胤余
黃福利
李瓊珠
劉素珍
蘇美玉
王睿喬
洪惠珠
黃郁儒
吳淑惠
曾荺婷
高妙青
徐秋月
邱洪金理
張寶花
張素瑛
曾梅花
侯妤璇
李淑皇
張淑鳳
張寶淑
黃張簡寶蓮
鄭淑娟
陳說
周德瓊
林友琪
曾聖惠
張春鶴
蘇貴米
楊清芳
黃鴻志
武白雪
張素緣
張芳
李艷娟
陳麗楓
黃哲源
楊張界水
王黃避
上四十四人共同
被 告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部分聲明涉及非本案之契約),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蔡書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瀚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