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成大智研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榮哲
上列被告因
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
上訴字第294號),經原告於本院
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就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均為新臺幣)304萬3,000元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304萬3,000元部分(即不另為無罪
諭知之256萬0,359元及美金3萬6,000元),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判之範圍,併予指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鍾佩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