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金上訴字第256號
即 被 告 謝智涵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志
吳昭賢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旻沂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
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26號、第535號,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第一審合併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
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謝智涵
暨辯護人以本件辯論終後尚有與其他被害人達成
和解為由
聲請再開辯論,並提出相關提存書、和解書及存款回條等影本為證,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曾鈴媖
法 官 唐照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雅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