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附民上字第30號
即 被 告 徐伊柔
即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竊盜案件(本院113年度上易字第368號),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於原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原審判決後,上訴人就原審判其賠償之部分提起本件上訴,惟遲於本院刑事庭就刑案部分業已
言詞辯論終結「後」,始繫屬本院,致事實上已無從併予審理、判決,是應認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林永村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