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銀櫃
吳麗珠律師(已於114.4.14具狀解除委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暐
上列
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陳銀櫃、劉暐刑之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刑之部分,陳銀櫃各處如附表三、四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上開撤銷刑之部分,劉暐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
沒收或
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1、3項定有明文。上訴人即被告陳銀櫃、劉暐(下稱被告陳銀櫃、劉暐)於本院審理程序均表示對原判決量刑過重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216頁),依據前開說明,被告2人係明示就本案刑之部分提起上訴,而為本院審判範圍。原審認定被告2人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則產生程序內部之一部拘束力,不在本院審判範圍,是不在本院審判範圍部分,本院亦不
予以調查。
貳、被告2人
上訴意旨均
略以:被告2人對於原審判決
所載犯行現願坦承,
犯後態度既有變更,原審量刑過重,請求判處較輕之刑。
參、本案經原審認定被告陳銀櫃就附表三編號1至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同法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四編號1至7、13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刑法第216條、同法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四編號8至1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同法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附表四編號14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劉暐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5條之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附表三編號4至15及附表四編號8至12部分)、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幫助逃漏稅捐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16條、第215條之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附表四編號4至7、13部分)、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幫助逃漏稅捐罪(附表四編號14部分)。被告劉暐以一次提供名義掛名擔任中網公司登記負責人之行為,幫助被告陳銀櫃分別犯前開罪名,係為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
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詳見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
證據及理由,另就本院審理範圍部分之理由詳述如下。
肆、本院審判範圍:
ㄧ、原審據以論處被告2人罪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2人於本 案
偵查、原審審理中雖均否認犯行,但已於本院審理時坦 承犯行,犯後態度尚有改善,原審量刑基礎即有變更,被 告2人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為有理由,自應 由本院將原判決被告2人刑之部分,撤銷改判。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
審酌被告陳銀櫃明知中網公司均未實際與原判決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之進行交易,竟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據以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不實內容之營業稅申報書,又填製開立不實內容之發票供該等營業人持之作為進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紊亂
主管機關對於統一發票之管理,更造成國家稅賦短收而妨礙課稅之公平性,被告劉暐則以提供其名義擔任中網公司登記負責人之方式,幫助被告陳銀櫃實施上開犯行,其等所為實屬不該。
復審酌被告2人於偵查、原審均否認犯行,但於本院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另衡酌被告2人
自承其
智識程度、工作、收入、生活情狀等節(因涉及個人隱私,故不予揭露)、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等一切情狀,就被告劉暐部分量處有期徒刑5月,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被告陳銀櫃部分,分別量處如附表三、四本院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審酌被告陳銀櫃本案之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5年7、8月至108年1、2月間,實質侵害
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
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復考量刑罰對
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
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不法,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提起公訴,檢察官黃莉琄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石家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附表一:中網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非本院審理範圍,省略)
附表二:中網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非本院審理範圍,省略)
附表三:被告陳銀櫃所犯罪刑一覽表(取得發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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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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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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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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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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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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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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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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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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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附表四:陳銀櫃所犯罪刑一覽表(開立發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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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銀櫃犯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銀櫃犯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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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銀櫃犯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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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銀櫃犯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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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銀櫃犯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銀櫃犯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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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銀櫃犯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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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銀櫃犯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陳銀櫃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