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E LIN KHINE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UN WIN AUNG
義務辯護人 王俊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HLAING OO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RKAR KYAW LIN
義務辯護人 吳臺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AN AUNG SOE 男(緬甸籍,西元0000年0月00日 生)
義務辯護人 李奇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YAE WA
義務辯護人 邱敬瀚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ZAW HTET AUNG
義務辯護人 吳武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E ZAW TUN
義務辯護人 林昱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UNG ZAW MYO
義務辯護人 鄭健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E LIN KHINE、TUN WIN AUNG、HLAING OO、ARKAR KYAW
LIN、YAN AUNG SOE、PYAE WA、ZAW HTET AUNG、
YE ZAW TUN、AUNG ZAW MYO均自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七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
上訴人即被告
YE LIN KHINE、TUN WIN AUNG、HLAING OO、ARKAR KYAW
LIN、YAN AUNG SOE、PYAE WA、ZAW HTET AUNG、
YE ZAW TUN、AUNG ZAW MYO(下合稱被告9人,均緬甸籍)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
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
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4年8月7日執行羈押,於114年11月7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於115年1月7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於115年3月7日第三次延長羈押,於115年5月6日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9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
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本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9人均為緬甸籍人士,在台均無固定住居所,前經原審詢問相關機關,亦未尋得可讓被告9人居住之
適當處所,本案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等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
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
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
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9人(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9人
具保、
責付或
限制住居等方式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5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紀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