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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58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5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E LIN KHINE


義務辯護人  邱柏榕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UN WIN AUNG



義務辯護人  王俊智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HLAING OO


選任辯護人  陳韋樵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RKAR KYAW LIN



義務辯護人  吳臺雄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AN AUNG SOE 男(緬甸籍,西元0000年0月00日                      生)


義務辯護人  李奇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PYAE WA


義務辯護人  邱敬瀚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ZAW HTET AUNG



義務辯護人  吳武軒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YE ZAW TUN


義務辯護人  林昱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AUNG ZAW MYO


義務辯護人  鄭健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YE LIN KHINE、TUN WIN AUNG、HLAING OO、ARKAR KYAW LIN、YAN AUNG SOE、PYAE WA、ZAW HTET AUNG、YE ZAW TUN、AUNG ZAW MYO均自民國一百十五年五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YE LIN KHINE、TUN WIN AUNG、HLAING OO、ARKAR KYAW LIN、YAN AUNG SOE、PYAE WA、ZAW HTET AUNG、YE ZAW TUN、AUNG ZAW MYO(下合稱被告9人,均緬甸籍)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7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4年8月7日執行羈押,於114年11月7日第一次延長羈押,於115年1月7日第二次延長羈押,於115年3月7日第三次延長羈押,於115年5月6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9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罪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本院判處重刑在案,被告9人均為緬甸籍人士,在台均無固定住居所,前經原審詢問相關機關,亦未尋得可讓被告9人居住之當處所,本案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等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本院於訊問被告9人(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後,斟酌命被告9人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方式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5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