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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度抗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3號
抗  告  人  
受刑 人  畢經武




上列抗告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206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於原審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其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原審法院,下同)以106年度簡字第399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並分期7期繳納後,已繳納5期。又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7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以106年度訴字第70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然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未經受刑人之同意,即將上開案件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87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以107年度簡字第464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752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有期徒刑1年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94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4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4月確定,而上開各罪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5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並分期,雖未如期繳納,然並未喪失一次繳納易科罰金之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未經受刑人同意,即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致受刑人無法單獨繳納易科罰金,使受刑人無法選擇易科罰金或入監執行,顯有違法,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652號裁定,應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單獨執行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以:㈠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換言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即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若對於法院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則應另循再審非常上訴程序處理,尚無對其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者,即非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14號裁定意旨參照)。㈡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如附表所示)定應執行刑案件,經本院於112年10月31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6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因受刑人不服而提出抗告,經高雄高分院於113年1月4日以112年度抗字第404號駁回抗告,因受刑人不服而提出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13年2月27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295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此有各該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明異議意旨固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652號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已由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並分期,檢察官未得受刑人之同意則不應再將附表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21所示之罪合併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請求撤銷上開裁定云云。然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652號裁定已經確定在案,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針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即上開裁定)不服,而與本案檢察官有無執行指揮不當之情形無涉,自無從為聲明異議之客體。又前揭裁定既已確定,即具有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從而檢察官依上開確定裁定之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認有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是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就不得聲明異議之事項為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詐欺取財罪,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准易科罰金並分期繳納,抗告人雖未如期繳納,但並未喪失一次繳納之權利,同署檢察官未經抗告人之同意,即任意替抗告人選擇聲請定執行刑,顯已違反抗告人聲請易科罰金之請求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云云。
四、經查:㈠附表編號1所示詐欺罪,係由抗告人於112年5月25日填載同意書,向檢察官聲請與附表編號2-8所示各罪向本院定應執行刑,本院係於110年10月21日以110年度聲字第巷15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此經本院調取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1502號卷查閱無訛(本院影印外放卷),該卷內確附有「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及案件明細,該明細內亦包括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抗告人並在該表內勾選請求定應執行刑,並簽名。則抗告人指摘檢察官未經其同意擅自聲請定執行云云,殊難認同。㈡抗告人事後雖於113年5月27日再填具「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表示暫不聲請,如有需要日後再具狀自行向貴署聲請云云,此經本院調取該署113年度執更字713號執行卷查說無訛(本院影印外放卷),惟已在上開裁定確定之後,且未向法院提出,自難謂檢察官之聲請有何違反抗告人得聲請定應執行之權利。㈢為明確數罪併罰適用範圍,並避免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造成得易科罰金之罪無法單獨易科罰金,罪責失衡,不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對於判決確定前所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作為定執行刑之準則,倘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者,法院就該應執行刑即無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169號裁定參照)。因此一經定執行刑確定,即不得再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從而縱在聲請定應執行刑前,檢察官准許受刑人分期繳納得易科罰金之刑,惟一旦經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檢察官據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經法院裁定後,因已無從在所定之執行刑中,區分該原得易科而尚未易科部分之罰金刑,與其他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之刑所占之比例,自不得再主張原檢察官先准予易科罰金部分之刑,仍可易科罰金。是抗告人主張檢察官未經抗告人之同意,即任意替抗告人選擇聲請定執行刑,顯已違反抗告人聲請易科罰金之請求權云云,殊屬無據,從而檢察官依法院(含本院及附表所示之事後原審法院再定刑之裁定)定執行刑之內容執行刑罰,即無不當或違法,抗告人執上開事由指摘原裁定不當,並無理由。是本件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 林青怡
                   法 官 李嘉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附表(即原審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52號裁定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原編號
罪名
宣告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1
詐欺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5年11月21日至105年11月26日
高雄地院106年度簡字第3993號
106年11月14日
高雄地院106年度簡字第3993號
106年12月12日
編號1至8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505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9至11曾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

編號12至20曾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2
2
詐欺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5年10月23日至105年10月29日
高雄地院106年度訴字第701號
107年3月30日
高雄地院106年度訴字第701號
107年5月1日
3
3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6年7月24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易字第75號
107年4月30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易字第75號
107年4月30日
4
4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6年7月24日
5
5
侵占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6年3月21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1871號
107年5月31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1871號
107年6月26日
6
6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6年1月間某日至106年1月23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4649號
108年1月31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4649號
108年3月5號
7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5年11月21日至105年11月17日
高雄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45號
109年5月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52號
110年2月25日
8
8
詐欺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6年10月21日至106年10月22日
高雄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41號
109年12月16日
高雄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41號
109年12月16日
9
9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5年11月初或105年11月11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
111年2月23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
111年4月7日
10
10
詐欺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5年11月17日至105年11月18日
11
詐欺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5年11月20日至105年11月28日
11
12
詐欺
有期徒刑9月
105年11月2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
111年2月23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
111年6月23日
13
詐欺
有期徒刑9月
105年11月29日
12
14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15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16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17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18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19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20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27日
13
21
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