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富翰
上列
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莊富翰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判處
有期徒刑7年,
嗣經最高法院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600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