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保字第5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韋丞
上列
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陳韋丞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判處
有期徒刑2年8月,
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
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7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李貞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