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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55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環玲



上列受刑人因銀行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環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孫環玲前犯銀行法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經最高法院裁定抗告駁回,另因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分別確定後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0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