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4 年度聲保字第 55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5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郁仁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郁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郁仁前犯強盜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3月,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9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孫啓強
                   法 官 陳明呈
                   法 官 林永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