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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度上訴字第 49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DINESH KUMAR RAJ KUMAR KUTTY
            現羈押於法務部○○○○○○○○
選任辯護人  黃翔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INESH KUMAR RAJ KUMAR KUTTY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DINESH KUMAR RAJ KUMAR KUTT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訊問後,認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5年1月22日執行羈押,至115年4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裁定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延長2月,第1次延長羈押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之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且斟酌被告係外國籍(馬來西亞國),在台灣並無住居所,若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莊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