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DINESH KUMAR RAJ KUMAR KUTTY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INESH KUMAR RAJ KUMAR KUTTY羈押
期間,自民國一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
上訴人即被告DINESH KUMAR RAJ KUMAR KUTT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2日
訊問後,認被告所犯運輸
第一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115年1月22日執行羈押,至115年4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屆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裁定自民國115年4月22日起,延長2月,第1次
延長羈押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被告後(並詢問辯護人之意見),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罪
乃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
有期徒刑之罪,並經
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之重刑在案,被告可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其為規避未來確定後刑罰之執行,妨礙
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
國家刑罰權難以實現之危險亦較大,自有相當理由可認被告另有逃亡
之虞之羈押之原因,為防免其實際發生,且斟酌被告係外國籍(馬來西亞國),在台灣並無住居所,若命被告
具保、
責付或
限制住居均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為確保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使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以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重大之公共利益,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5年6月22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陳紀璋
法 官 莊崑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