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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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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度上訴字第 60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上訴字第6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麗君



選任辯護人  張瑋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23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正本第7頁附表第1行「陳麗娟」,應更正為「陳麗君」。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上開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參照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期臻明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裕凱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佳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