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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度侵上訴字第 58 號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進安
主 文 理 由 一、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在案,現因辯護人具狀表示因上訴人即被告陳進安(下稱被告)之認知有誤,致於本院審判程序中誤稱本案業已調解成立,然被告與告訴人非無成立調解之可能,故請求再開辯論,使雙方能有再商議調解之機會。經核辯護人前述所陳,與卷內事證尚屬相符,從而,本院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故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 李貞瑩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憲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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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