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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度國聲字第 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國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鐘賢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四年度國選上訴字第三號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准予發還王鐘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請狀所載
二、扣押物未經沒收者,應即發還;又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317 條前段、第142 條第1 項前段各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王鐘賢因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案件,前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在聲請人住處
  (即高雄市○○區○○路000 號7 樓)及所經營之鴻樺旅行社辦公處所(即高雄市○○區○○路000 ○0 號)等地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有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本院114 年保字第7823號贓證物品保管單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所涉上開罪嫌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 年度選訴字第1 號判決無罪,並經本院以114 年度國選上訴字第3 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又扣押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聲請人所有或持有,並非違禁物,亦非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或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而未經本院宣告沒收,認應無留存之必要,復無其他第三人主張權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發還,即非無據。
三、綜上所述,本院認附表所示之扣押物既未經諭知沒收,亦無繼續留存、扣押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17 條前段、第142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陳芸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王鐘賢及鴻樺公司銀行存摺
8 本
本院114 年保字第7823號贓證物品保管單編號1至8
 2
OPPO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
1 支
同上保管單編號9
 3
銀聯卡
12張
同上保管單編號12
 4
名片
6 張
同上保管單編號13
 5
鴻樺旅行社2019年4 月北京團資料
1 本
同上保管單編號14
 6
鴻樺旅行社2019年8 月北京團資料
1 本
同上保管單編號15
 7
00000000北京6 日團體名單及行程資料
1 本
同上保管單編號16
 8 
宏樺國際商務企業有限公司往來對象
1 本
同上保管單編號17
 9 
高雄市河堤商圈發展協會名冊
2 張
同上保管單編號18
 10
旅行社收支帳
1 本
同上保管單編號19
 11
高雄市中華兩岸關係發展促進會函文
1 張
同上保管單編號20
 12
客家事務委員會租賃契約影本
1 本
同上保管單編號21
 13
河堤社區發展協會職員聘僱工作人員名冊
1 張
同上保管單編號22
 14
河堤社區發展協會組織章程
1 本
同上保管單編號23
 15
三民區社區聯合發展協會組織章程
1 本
同上保管單編號24
 16
慈溪市張紅軍一行人來台申請資料
1 本
同上保管單編號25
 17
福州希望美公司營業執照相關文件
1 本
同上保管單編號26
 18
王鐘賢存摺
5 本
同上保管單編號27
 19
王瓊敏會計資料隨身碟
1 支
同上保管單編號28
 20
林世華使用主機
1 台
同上保管單編號29
 21
張雲翔使用主機
1 台
同上保管單編號30
 22
mini PC(含充電器)
1 台
同上保管單編號31
 23
ASUS筆電
1 台
同上保管單編號32
 24
NAS內相關交流資料
1 個
同上保管單編號33

附件圖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