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保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士平
上列
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
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聲請意旨
略以:受刑人楊士平前犯強盜等罪,經本院裁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10年,
嗣經最高法院裁定
抗告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
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
上訴字第710號),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 李東柏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