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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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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度聲保字第 46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5年度聲保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家豪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家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古家豪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5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方百正
                   法 官 程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