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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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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5 年度附民字第 21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5年度附民字第219號
原      告  廖秀榮
被      告  馮健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本案詐欺集團以LINE投資群組吸引原告投資,致原告陷於錯誤,於民國111年8月4日9時37分許,將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匯入顏世璋所申辦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遭轉匯、提領後存入被告指定之電子錢包。爰依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40萬51元,及自起訴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聲明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等語。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訴字第735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以114年度金上訴字第1157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前揭規定,則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又本件原告之訴既應駁回,其關於假執行之聲請,即屬不能准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葉文博
                   法 官 林家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青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