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0 年度交上易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六五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洪慶鐘                     法官 趙文淵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惠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J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