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六五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
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
再開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吳水木
法官 洪慶鐘
法官 趙文淵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惠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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