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胡玫如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四二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張明松
法官 江泰章
法官 任森銓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信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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