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
裁定 九十年度毒抗字第二號
抗告人 甲○○
右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
月卅日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二六九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以:受處分人甲○○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以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一八三
九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
期間並宣付
保護管束,惟受處分人甲○○竟於
保護管束
期間,經多次通知、告誡均未向觀護人報到,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
,爰檢附相關執行案卷,依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撤
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再施以
強制戒治等語。
二、抗告意旨
略以:抗告人甲○○於出所後,未再吸食毒品,係要扶養家庭,外出謀
生工作,法院通知係由年邁且不識字之雙親接獲,未即時通知抗告人甲○○,因
而遲誤報到期間,非
故意不報到云云。
三、本院查:抗告人甲○○經觀護人通知應於八十九年九月廿六日報到接受採尿,惟
當日抗告人未到,遲至同年十月三日才報到,當時觀護人有當面告知抗告人甲○
○應
按時報到,並當場訂下次報到時間為同年十月十一日,惟該日(十一日)抗
告人甲○○仍未到,此有八十九年十月三日約談報告表及其上註記
可稽,既已當
面告知下次報到
期日,而仍未到,顯然是抗告人甲○○有意迴避當日之採尿檢驗
。又歷次信件通知,抗告人甲○○於
嗣後返家知悉後,何以抗告人甲○○不立即
主動向觀護人報到﹖亦顯見抗告人甲○○有意迴避採尿檢驗,從而原審依據檢察
官之
聲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並令入
戒治處所再施以強制戒治,核無不合,抗告人甲○○
空言否認其抗告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郭雅美
法官 洪兆隆
法官 張盛喜
右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
再抗告。
書記官 魏文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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