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
裁定 93年度
上訴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
訴字第2741號中華民國93年8 月3 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0178 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
停止審判。
理 由
一、
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腦外
傷,經評估認知及語言功能仍有障礙,無法正常應對,右側
癱瘓行動仍有限制,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年
9 月15日診斷證明書1 份附卷
可稽,是被告顯因疾病不能到
庭,依前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陳 箐
以上
正本證明與
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文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