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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93 年度上訴字第 938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5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93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楊昌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 訴字第2741號中華民國93年8 月3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0178 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 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腦外 傷,經評估認知及語言功能仍有障礙,無法正常應對,右側 癱瘓行動仍有限制,有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5年 9 月15日診斷證明書1 份附卷可稽,是被告顯因疾病不能到 庭,依前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94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陳 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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