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
代理人 金聰字
訴訟代理人 林水堂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
律師
被
上訴人 金電屋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巷56號
法定代理人 林金德
訴訟代理人 李育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
言詞辯論並再行
準備程序,並定於101 年8 月27日下午3 時在
本院第一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
兩造承辦人員亦應到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