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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度上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同濟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譚彩鳳(兼譚錦鳳之承當訴訟人) 上 訴 人  譚正中        安可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譚玉鳳 上 訴 人 兼被上訴人  鄭國伸 被 上訴 人  大都會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曹來春 被 上訴 人  張簡安 上列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6 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之第二項關於「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叄拾元」之記 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叄拾元」;第六項之下一行 應增加「譚正中、譚彩鳳、同濟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追加之訴駁 回」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鄭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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