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上字第253號
上 訴 人 同濟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譚彩鳳(兼譚錦鳳之承當訴訟人)
上 訴 人 譚正中
安可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譚玉鳳
上 訴 人
兼被上訴人 鄭國伸
被 上訴 人 大都會國際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曹來春
被 上訴 人 張簡安
上列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家駿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6 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之第二項關於「新台幣壹萬玖仟玖佰叄拾元」之記
載,應更正為「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叄拾元」;第六項之下一行
應增加「譚正中、譚彩鳳、同濟堂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追加之訴駁
回」之記載。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
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徐文祥
法 官 劉定安
法 官 洪能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