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304號
上 訴 人 潘建中即建中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
漢義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 列一 人
法定
代理人 鄭麗瓊
上 訴 人 吳安欽即吳安欽水土保持技師事務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晃泉
律師
參 加 人 竣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志東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律師
複 代理 人 鍾捷名
被 上訴 人 南投縣水里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江龍漢
訴訟代理人 王伊忱律師
陳景裕律師
王恒正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 年8 月20日下午4 時5 分在本院第
二法庭另行
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曾錦昌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