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勞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張哲悟
之7
訴訟
代理人 侯勝昌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上 訴 人 樹德通運有限公司
30弄8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明月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複代理人 林禹彤
上列
當事人間因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再行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9 月16日
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三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審 判 長 簡色嬌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彭筱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