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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度勞上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字第6號   上 訴 人 張哲悟               之7   訴訟代理人 侯勝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正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上 訴 人 樹德通運有限公司               30弄8號3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明月   訴訟代理人 龔正文律師   複代理人  林禹彤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 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9 月16日 下午3 時15分在本院第三協商室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審 判 長 簡色嬌                 法   官 陳真真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0  日                 書 記 官 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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