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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度建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士新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西盛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谷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本院100年度建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 提起笫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第三審上訴係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情形外,對. 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如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 應定期先命補正;於上訴人自行委任或經法院為其選任律師為訴 訟代理人之前,上訴人尚不具表明上訴理由之能力(最高法院90 年台抗字第162 號判例意旨參. 月30日對本院判決提起笫三審上訴,狀內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 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另本件核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 0,0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580,0.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他造當. 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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