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建上易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
上訴人 圓馥營造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明徐
訴 訟 代 理 人 邱明政
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
附帶上訴 人 懋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富晟
訴 訟 代 理 人 姚麗玉
上列
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及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上
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兩造請於
庭前7 日列表陳報
本件工程第1 至139 支基樁各係何時、何人施
作及相關證據,並施工日報表、監工日報表記載情形,
繕本逕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