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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0 年度建上易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上易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圓馥營造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明徐 訴 訟 代 理 人 邱明政律師 被 上 訴 人 即 附帶上訴 人 懋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劉富晟 訴 訟 代 理 人 姚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1 年3 月8 日上 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兩造請於 庭前7 日列表陳報本件工程第1 至139 支基樁各係何時、何人施 作及相關證據,並施工日報表、監工日報表記載情形,繕本逕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魏式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戴育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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