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1號
上 訴 人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法定
代理人 林仁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元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4,103,730元,應徵第三審
裁判
費 62,5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
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
欠缺,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賴文姍
法 官 郭慧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