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上字第56號
上 訴 人 睿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明宏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樂到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
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
訴
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784 萬2719元,第三審應徵
裁判費11
萬8072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
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
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限上訴
人於送達本裁定
正本翌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
欠缺,逾期即裁定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蘇恆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