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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度上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元通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建昌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80,705 元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1,541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 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並補 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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