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惠山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惠芳
訴訟代理人 黃燦堂
律師
上 訴 人 邱郁傑
被 上訴 人 吳孫查英
吳志偉
吳志豪
吳虹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律師
鄭國安律師
李建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
處,應命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2 年1 月15日下午3 時在本
院民事第一協商室續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