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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度上易字第 35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神鍵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誠中 被上訴人  全磊微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國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複代理人  蔡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9 月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39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於102年2月27日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由謝德音變 更為謝誠中,業據提出公司變更登記表為憑,謝誠中聲明承 受訴訟,核無不合,准許之。 貳、實體部分: 一、被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99年9 月3 日向上訴人訂購 如附表一所示「GT-27CB (常溫-20 ℃)真空環境低溫試驗 機」、「GT -27AB(常溫~80℃)真空環境高溫試驗機」、 「CT-27 (常溫)真空環境常溫試驗機」各1 台(下合稱系 爭機台),約定總價金新台幣(下同)1,042,100 元,兩造 並簽訂買賣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約定交貨日期為簽 約日起45個工作天,被上訴人已依約給付半數價金521,050 元。惟上訴人遲至100 年2 月15日始交付未達驗收標準之系 爭機台予被上訴人,經被上訴人之工程師即訴外人劉韋伸於 100 年2 月25日檢驗結果,有「風輪偏心造成晃動過大,且 有雜音」、「均溫性不足」、「機台外觀不良」、「壓力表 頭精度不足,無法讀取38torr以下數值」及「壓力設定無法 達約定之0 ~10的負2 次方torr」之瑕疵,無法完成驗收, 經上訴人攜回修改,仍不符系爭機台預定之效用,嗣兩造約 定新需求功能即「變更溫度波動度為±0.1 ~0.2 ℃」、「 變更壓力設定範圍為10~1000mbar」、「增加真空漏率1.0 ~1.5mbar 」,而於100 年4 月25日作成第2 次交機協議, 約定上訴人應於100 年5 月9 日交付符合驗收標準之系爭機 台,上訴人遲未交付,經被上訴人通知應於100 年5 月20日 交付,上訴人仍無法如期交付,顯已無法修補系爭機台之瑕 疵,且於被上訴人已無利益。故被上訴人拒絕上訴人再行交 付,而於100 年7 月12日以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依民法第 359 條之規定解除系爭契約,並請求返還上開已付之半數價 金。縱認被上訴人依此解除契約不合法,被上訴人已於訴訟 中以民事準備書㈠狀主張上訴人遲延給付,依民法第254 條 之規定解除契約,上訴人仍應負返還已付半數價金之責任, 爰依民法第359 條、第259 條第2 款之規定提起本訴等語。 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521,050 元本息。原審為被 上訴人勝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被上訴人於本院 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於99年11月5 日至上訴人工廠進行預 檢,要求追加組件,復未能於99年12月間及時提出測試治具 ,迄於100 年1 月19日始提出不符標準之厚重木板作為測試 治具,導致上訴人未能於原約定之45個工作天內交付。被上 訴人之工程師劉韋伸於100 年1 月4 日前來檢測,認可達交 機程度,復於100 年2 月9 日確認系爭機台符合系爭契約書 約定,並同意以再平衡時間20分鐘、壓力設定至10torr、溫 度均勻度±1.0 ℃作為驗收規範。上訴人於100 年2 月15日 交付系爭機台予被上訴人,經被上訴人點收確認,已無「風 輪偏心造成晃動過大,且有雜音」、「機台外觀不良」之問 題,且兩造約定上訴人以真空幫浦抽真空至100torr 後,即 由被上訴人自行控壓,又系爭契約書上載0 ~10的「負2 次 方」torr係指0 ~10的「2 次方」torr,如係0.01,則在10 之前應有「1 ×」之符號,且須由被上訴人控壓,故「壓力 表頭精度不足,無法讀取38torr以下數值」與上訴人無關, 復因被上訴人之測溫截取驗機儀「TM-917」未經標準檢驗單 位檢測修正、被上訴人之PC-6000 控壓儀不符規格,故「溫 度均勻度不符約定之±1.0 ℃」、「壓力設定無法達約定之 0 ~10的負2 次方torr」均非系爭機台之瑕疵,被上訴人竟 又要求新需求功能「變更溫度波動度為±0.1 ~0.2 ℃」、 「變更壓力設定範圍為10~1000mbar」、「增加真空漏率1. 0 ~1.5mbar 」,並於交機階段即以此作為提前驗收標準, 拒絕上訴人交機,亦拒絕給付價金,上訴人迫於收不到價金 之壓力,且為求和諧,乃於100 年4 月25日,與被上訴人簽 訂「交機款付款約定」,然「變更溫度波動度為±0.1 ~0. 2 ℃」有先天上技術難以克服,上訴人僅係表示盡力依新需 求修改機台,不保證修改結果能符合新需求,被上訴人不能 以未達新需求之標準而認系爭機台有瑕疵,上訴人迭經修改 ,於100 年5 月、7 月間均有通知被上訴人交機。惟被上訴 人拒不配合付款及驗收,其請求洵屬無據等語置辯。於本院 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上訴人於99年9 月3 日向上訴人訂購系爭機台,約定價金 1,042,100元。 ㈡系爭契約書記載約定系爭機台之規格「溫度波動度±0.5 ℃ 」、「溫度均勻度±1.0 ℃」(CT-27 機台不含以上2 項規 格)、「壓力設定0 ~10的負2 次方torr」等。 ㈢系爭契約書第5 條約定:「付款條件約定:訂金50% 現金匯 款或即期支票,交貨收30% 一星期內支票,驗收後收20% 一 星期內支票」;第5 條約定:「驗收期間:交貨日起一個月 內。(試驗機於工廠內製造完工後,請派人作驗收前預先檢 視)」。 ㈣被上訴人已依約給付半數價金521,050 元。 ㈤劉韋伸於100 年1 月4 日預先檢視,認系爭常溫機台真空度 測試符合需求,已可交機;與高溫機台真空度測試符合需求 ,待以較精密之測溫器測溫後,即可交機;及低溫機台真空 度測試未完成,溫度控制部分須調整等情。 ㈥被上訴人驗收結果認不符規格,而未再付款。 ㈦兩造於100 年4 月26日簽訂「交機款付款約定」,約定新需 求功能「變更溫度波動度為±0.1 ~0.2 ℃」、「變更壓力 設定範圍為10~1000mbar」、「增加真空漏率1.0 ~1.5mba r 」,上訴人同意修改(上訴人是否承諾須達成上開新需求 功能為契約義務有爭執),於翌日起算7 個工作天修改完成 等語,故約定完成期限為100 年5 月9 日。 ㈧上訴人迄今未交機,被上訴人於100 年7 月12日委由律師以 新竹英明街郵局第707 號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解除系爭買賣 契約,並請求返還已付之價金。 ㈨被上訴人於101 年1 月10日以民事準備書㈠狀主張上訴人遲 延給付,依民法第254 條解除契約,於101 年3 月27日合法 送達被告。 ㈩附表一、二、三之內容為真實。 兩造原約定系爭機台壓力設定須達0 ~0.01torr。 四、關於兩造是否約定系爭機台壓力設定須達到0 ~0.01torr或 0 ~100torr 之爭點,本院之判斷為: ㈠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 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 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 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 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民法第354 條第1項 、第37 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 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 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民法第356 條第1項 亦有明 文。 ㈡系爭契約書如附表二所示,已載明系爭機台壓力設定標準均 為0 ~10負2 次方torr,嗣因被上訴人無法達到系爭合約標 準,100 年1 月14日前經兩造協議,將壓力條件由0 ~0.01 torr改為10torr,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44、47、67頁 )。上訴人雖辯稱:被上訴人使用系爭機台之目的,並無將 真空壓力降低至上開標準之必要云云,然上訴人既不否認系 爭合約約定有此項標準,無論被上訴人有無使用之必要,上 訴人即應提供合乎標準之機台方符契約的約定,該部分抗辯 ,委無足取。另上訴人否認兩造協議變更壓力設定時,併附 加機台真空漏率1 ~1.5mbar 之條件。經查:虹宇測試設備 有限公司(下稱虹宇公司)之工程師黃世昌證稱:(關於壓 力的部分兩造協議改成10torr,被上訴人附加條件為增加機 台,漏率1-1.5mbar 你是否知情?)知道,有約定,但是有 但書。但書的內容是我們公司盡量幫他們這樣處理,但是我 們公司不保證可以有這樣的程度等語(本院卷第118 頁)。 且虹宇公司於100 年3 月8 日以電子郵件報告兩造:「低溫 真空洩漏量尚未達標準」,有該電子郵件在卷可稽(原審卷 第123 頁),是以,100 年1 月14日前雙方協議放寬系爭契 約所定之壓力標準,一併以增加機台漏率1 ~1.5mbar 為附 加條件,應堪認定。而虹宇公司為上訴人之合作廠商,負責 技術指導,其所稱不保證能達到該程度云云,應屬上訴人與 虹宇公司間之契約範疇,上訴人既已與被上訴人達成合意, 自應就附加條件負責。 五、關於上訴人於100 年2 月15日交付之系爭機台有無符合契約 預定效用之爭點,本院之判斷為: ㈠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 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 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 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 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民法第354 條第1 項、第37 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 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 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民法第356 條第1 項亦有明 文。 ㈡上訴人於100 年2 月15日交付之系爭機台,經被上訴人檢驗 有「風輪偏心造成晃動過大,且有雜音」、「溫度均勻度不 符約定之±1.0 ℃」、「機台外觀不良」、「壓力表頭精度 不足,無法讀取38torr以下數值」及「壓力設定無法達約定 之0 ~10負2 次方torr」之瑕疵等情,上訴人抗辯上開瑕疵 已於100 年3 月3 日前改善完成,顯已履行交付買賣標的物 之義務云云,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⒈「風輪偏心造成晃動過大,且有雜音」、「機台外觀不良」 部分: ①「風輪偏心造成晃動過大,且有雜音」、「機台外觀不良」 部分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原審卷第174 、247 頁),復有系 爭機台驗收失敗報告書、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即當時之業 務)謝誠中與被上訴人於100 年1 月26日、100 年2 月22日 電子郵件往來、訴外人虹宇公司為被上訴人測試系爭機台出 具之機台缺失報告、劉韋伸於100 年2 月25日填載之交機檢 驗缺失檢驗表各1 份附卷可考(原審卷第110 至第122 頁) ,足認100 年2 月15日交付時有該等瑕疵。 ②被上訴人自承3 月3 日改善完成的部分為機台的零件及外觀 (本院卷第67頁),是上開瑕疵於3 月3 日前改善完成,應 堪認定。 ⒉「均溫性不足」部分: ①依上訴人於100 年1 月19日委請虹宇公司出具之測試結果顯 示,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系爭低溫機台由常溫降至-20℃逾 1 小時(項次167 之15:17:47至項次254 之16:44:48) ,且到達溫度設定點後算溫度均勻度(項次254 至264 ), 有4 ℃之誤差。於100 年2 月8 日再行測試結果顯示,由常 溫降至-20℃仍逾1 小時(項次1 之09:32:40至項次62之 10:33:39),溫度均勻度(項次62至72)亦仍有約4 ℃之 誤差,其時間、溫度均勻度均不符系爭契約如附表二編號1 之約定;及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系爭高溫機台到達溫度設定 點後之溫度差達約7 ℃,不符如附表二編號2 之約定等情, 有測試數據報告3 份附卷可稽(原審卷第197 、199 、200 、203 頁)。上訴人雖於100 年2 月9 日調整系爭機台並傳 送新數據予劉韋伸確認,經劉韋伸允諾可先行交機,惟於10 0 年2 月15日經被上訴人驗收結果,仍認均溫性不足,由上 訴人攜回修改,並承諾於100 年3 月3 日改善完成等情,亦 有被上訴人之驗收失敗報告書、100 年2 月25日交機檢驗缺 失項目表、100 年2 月9 日電子郵件內容各1 份附卷可稽( 原審卷第114 至118 、167 頁),足見溫度均勻度未達契約 ±1.0 度之標準,應堪認定。 ②上訴人雖主張因被上訴人以未經過檢驗之瑕疵儀器作為驗收 工具,故無法證明上訴人機台不符合約之預定效用云云。惟 依上訴人所提出雙方往來電子郵件(本院卷第92至96頁)內 容觀之,據被上訴人生產部經理陳柏樺回覆上訴人100 年3 月28日之電子郵件顯示:「很謝謝貴司黃先生耐心的協助我 司共同發現驗機儀器的不穩定問題,這全是全磊端問題,我 司應當負起修正的責任!但這並不代表就是您急於想要定義 的所謂〝終於找出溫控不穩定的原因〞,我想全磊修正驗機 儀器只是第一步,並非表示貴司的機台溫控就是穩定!週五 測到週一的數據顯示應該還是不理想,包括原先貴司使用的 themocoupl型式及規格,以及控制模組的方式……。」(本 院卷第96頁),顯見兩造就均溫性之肇因仍有爭執。縱排除 被上訴人以不符標準之USBTM 917 多點溫度擷取儀器檢測此 一因素,系爭低溫及高溫機台之檢驗結果未必即能達到契約 要求之±1.0 度標準,上訴人就系爭低溫及高溫機台符合契 約預定效用之事實,仍未證明。是上訴人所交付之機台,溫 度均勻度未達契約標準±1.0 度,與兩造合約書所載之買賣 機台之功能不符,被上訴人就此已有相當之證明,而上訴人 並未舉證證明所交付之機器,具有契約預定之效用符合契約 目的,故其所為之抗辯,即非有據。 ③上訴人工程師林崧傑於100 年3 月4 日電子郵件內表示,高 低溫均溫性仍未見理想等語(本院卷第156 頁),參以上開 被上訴人生產部經理陳柏樺回覆上訴人100 年3 月28日之電 子郵件,足見上訴人至100 年3 月3 日時,並未將2 月15日 所發現之瑕疵修補完成,是上訴人未能交付合於契約預定效 用之機台,應堪認定。 ⒊「壓力表頭精度不足,無法讀取38torr以下數值」及「壓力 設定無法達約定放寬後的10 torr 」部分: 上訴人辯稱被上訴人提出之PC-6000 不符規格,系爭機台使 用及測試時,需與被上訴人之控壓儀相連接,其實際壓力會 受到該控壓儀器管路流量影響云云。惟100 年1 月14日前雙 方協議放寬系爭契約所定之壓力標準0 ~10的負2 次方torr 為10torr,已如前述,而上訴人於100 年3 月18日電子郵件 中自承無法達成原訂壓力設定標準,改成新標準100 ~1000 mbar等語(原審卷第126 頁),雖該電子郵件係指原合約標 定之0 ~10的負2 次方,非指放寬後的10 torr ,然倘可達 到10 torr ,該部分之契約目的即已達成,又何必更改新需 求目標為100 ~1000mbar,足見上訴人均未能交付合於契約 預定效用之機台。且上訴人抗辯被上訴人須自行控壓、提供 特定規格之控壓儀部分為被上訴人否認,復未能舉證以實其 說,此項辯解尚難憑採。 ⒋系爭契約書第13條驗收期間約定:「自交貨起一個月內。( 試驗機於工廠內製造完工後,請派人作驗收前預先檢視)」 (原審卷第85頁),足見驗收前之預先檢視尚非驗收,被上 訴人之檢查通知義務僅須於上訴人交付系爭機台後一個月內 完成,於此期間內發現瑕疵,均得通知上訴人主張瑕疵擔保 責任。上訴人以劉韋伸於100 年1 月4 日前來檢測,認可達 交機程度,復於100 年2 月9 日確認系爭機台符合系爭契約 書約定等語置辯(原審卷第46、52、53、158 、184 頁、第 248 頁背面、第250 、251 、253 、259 頁),惟此均僅係 交機前之預先檢視,不足採為有利上訴人之論據。 ⒌從而,上訴人於100 年2 月15日所交付系爭機台,於3 月3 日前經改善後,仍具有「溫度均勻度不符約定之±1.0 ℃」 、「壓力表頭精度不足,無法讀取38torr以下數值」及「壓 力設定無法達約定放寬後的10 torr 」等瑕疵,不符合契約 預定之效用,堪以認定。 六、關於被上訴人得否解除系爭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之爭點,本 院之判斷為: ㈠按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5 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 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 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 9 條定有明文。買賣因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擔保之責,如 依其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即不得解除契約, 此觀民法第359 條規定即明;所謂顯失公平,係指瑕疵對於 買受人所生之損害與解除對於出賣人所生之損害,有失平衡 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711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 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 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 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 條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 ㈡兩造就上開溫度均勻度、壓力表頭精度不足、壓力設定無法 達約定程度等瑕疵多次協調,於100 年3 月17日達成新協議 ,就溫度波動度部分「變更為±0.1 ~0.2 ℃」,就壓力設 定部分放寬為「變更壓力設定範圍為10~1000mbar」、「真 空漏率1.0 ~1.5mbar 」,嗣於100 年4 月26日簽訂如附表 三所示「交機款付款約定」,依約須於100 年5 月9 日交機 ,迄未交付等情,有驗收失敗報告書、上訴人於100 年3 月 18日寄出之電子郵件、100 年4 月25日擬訂之系爭機台交機 功能檢驗事項及「交機款付款約定」各1 份附卷可稽(原審 卷第11、125 至126 、129 至135 頁)。且上訴人亦不爭執 應於100 年5 月9 日再行交付系爭機台(原審卷第244 頁、 本院卷第44頁),足見被上訴人就系爭機台容許上訴人再行 修改以符合契約預定之效用,且以新協議所載標準作為驗收 標準,並訂期限為100 年5 月9 日,應堪認定。 ㈢上訴人雖辯稱上開新協議溫度波動度、壓力設定部分之標準 均非原訂系爭契約書所載標準,上訴人僅係表示盡力配合修 改,不保證能達到此標準,上訴人已通知被上訴人於100 年 5 月16日受領,遭被上訴人拒絕,被上訴人不得解除契約云 云。惟上訴人於100 年5 月9 日未能提出符合被上訴人需求 之系爭機台測試數據,迭經被上訴人於同年月16、17、19日 以電子郵件催促乙情,有電子郵件附卷可稽(原審卷第137 至139 頁),足認被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台未符新協議要求之 檢驗標準一情為實。兩造既已就溫度波動度、壓力設定等事 項達成新協議並以書面載明,上訴人所稱僅係表示盡力配合 修改,不保證能達到此標準云云,顯與附表三所載文義不符 ,並無足採。上訴人雖於100 年5 月13日以電子郵件要求被 上訴人於同年月16日前來驗機(本院卷第202 頁),但參照 上訴人所提出之100 年5 月16日電子郵件仍表示漏率未符標 準,希望於2 日內找出原因,預定於19日再測試;19日電子 郵件稱:因搜尋系爭機台所須重要零件,浪費4 個工作天, 今晚會加班進行測試等語(本院卷第203 、204 頁)。足認 上訴人至100 年5 月19日仍未能依約提出符合驗收標準之測 試數據及系爭機台始終未能達到約定之標準,則被上訴人自 無受領之義務,上訴人所稱於同年月16日已測試效果良好云 云,無足信採。 ㈣系爭機台之溫度均勻度、壓力設定項目均屬系爭機台重要性 能,明載於系爭契約書之規格欄,且為兩造一再檢視、驗收 、協議之項目,應屬重要效用,被上訴人於100 年2 月15日 所交付之系爭機台,具有瑕疵,已如前述,其中「溫度均勻 度不符約定之±1.0 ℃」、「壓力表頭精度不足,無法讀取 38torr以下數值」及「壓力設定無法達約定放寬後的10torr 」之瑕疵,應認屬重要瑕疵。嗣上訴人於新協議約定之同年 5 月9 日仍未交付符合驗收標準之機台,則被上訴人以系爭 機台具有如上瑕疵為由,解除契約並無顯失公平可言。 ㈤從而,被上訴人既於100 年7 月12日委由律師以新竹英明街 郵局第707 號存證信函通知上訴人解除系爭買賣契約,並請 求返還已付之價金,有存證信函1 份可考(原審卷第12頁) ,已發生解除契約之效力,被上訴人自得主張上訴人應返還 已受領之半數價金521,050 元。因上訴人無法依約履行,致 被上訴人解除契約,被上訴人自係權利之正當行使,上訴人 抗辯兩造間一再協議,無非係被上訴人戲弄上訴人而已云云 ,尚嫌無據。 七、綜上所述,被上訴人解除系爭合約,既無不合,則被上訴人 依民法第259 條第2 款之規定,請求上訴人返還所受領之買 賣價金521,050 元及自100 年10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 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 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陳真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蔡佳君 附表一:(兩造於99年9 月3 日簽訂買賣契約之標的物名稱、數 量、價格,契約完整內容見原審卷第80至87頁) ┌──┬─────────┬───────────┬──┬─────┬──────┬──┐ │項目│品名 │規格 │數量│單價 │金額 │備註│ ├──┼─────────┼───────────┼──┼─────┼──────┼──┤ │ │GT-27CB │內箱尺寸: │ │ │ │ │ │ 1 │(常溫~-20℃) │W300×H300×D300mm │ 1 │482,000.00│ 482,000.00 │ │ │ │真空環境低溫試驗機│外觀尺寸: │ │ │ │ │ │ │ │W950×H1500 ×D1000mm │ │ │ │ │ ├──┼─────────┼───────────┼──┼─────┼──────┼──┤ │ │GT-27AB │內箱尺寸: │ │ │ │ │ │ 2 │(常溫~80℃) │W300×H300×D300mm │ 1 │402,500.00│ 402,500.00 │ │ │ │真空環境高溫試驗機│外觀尺寸: │ │ │ │ │ │ │ │W950×H1500 ×D1000mm │ │ │ │ │ ├──┼─────────┼───────────┼──┼─────┼──────┼──┤ │ │CT-27 │內箱尺寸: │ │ │ │ │ │ 3 │(常溫) │W300×H300×D300mm │ 1 │157,600.00│ 157,600.00 │ │ │ │真空環境常溫試驗機│外觀尺寸: │ │ │ │ │ │ │ │W950×H1500 ×D1000mm │ │ │ │ │ ├──┼─────────┼───────────┼──┼─────┼──────┼──┤ │ │ 合 計 │ │ 3 │ │1,042,100.00│ │ ├──┼─────────┼───────────┼──┼─────┼──────┼──┤ │ │ 稅額5% │ │ │ │ 52,105.00│ │ ├──┼─────────┼───────────┼──┼─────┼──────┼──┤ │ │ 總 計 │ │ │ │1,094,205.00│ │ ├──┴─────────┴───────────┴──┴─────┴──────┴──┤ │ 總計新台幣:109萬4,205元 │ └───────────────────────────────────────────┘ 附表二:(真空環境試驗機規格,見原審卷第80、82、84頁): ┌──┬─────────────────────────┐ │ 1 │㈠GT-27CB(常溫~-20℃)真空環境低溫試驗機。 │ │ │ 性能: │ │ │ 1.溫度範圍:-20℃~常溫 │ │ │ 2.溫度波動度:±0.5℃ │ │ │ 3.溫度均勻度:±1.0℃(到達所設定溫度後10分鐘) │ │ │ 4.溫度最低極限:-20℃ │ │ │ 5.升溫時間:由-20℃升至常溫需30分 │ │ │ 6.降溫時間:由常溫降至-20℃~需30分 │ │ │ 7.壓力設定:0~10負2次方torr │ ├──┼─────────────────────────┤ │ 2 │㈡GT-27AB(常溫~80℃)真空環境高溫試驗機。 │ │ │ 性能: │ │ │ 1.溫度範圍:常溫~+80℃ │ │ │ 2.溫度波動度:±0.5℃ │ │ │ 3.溫度均勻度:±1.0 ℃(到達所設定溫度後10分鐘)│ │ │ 4.溫度最低極限:RT+10℃ │ │ │ 5.升溫時間:由常溫升至80℃需30分 │ │ │ 6.降溫時間:由80℃降至常溫需30分 │ │ │ 7.壓力設定:0~10負2次方torr │ ├──┼─────────────────────────┤ │ 3 │㈢CT-27(常溫)真空環境常溫試驗機 │ │ │ 性能: │ │ │ 1.溫度範圍:常溫 │ │ │ 2.壓力設定:0~10負2次方torr │ └──┴─────────────────────────┘ 附表三:(交機款付款約定,見原審卷第11頁) ┌──────────────────────────────┐ │ 交機款付款約定 │ │ 2011.04.25 │ ├──────────────────────────────┤ │1.交機驗機時間:本次修改機台新需求功能,於貴司確認文件回傳後│ │ ,次日算起,7 個工作天修改完成,並請於新需求功能修改完成前│ │ 一天,派人員來神鍵廠作交機檢驗事宜。 │ │2.交機款付款:若交機檢驗通過,則委由貴驗機人員攜回合格測試數│ │ 據及交機款發票,請依合約折中於檢驗合格日起2 星期內完成付款│ │ 或匯款。 │ │3.交機驗機標準:以04.25 擬訂之「交機功能檢驗事項」為交機驗機│ │ 標準。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 328 329 330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338 339 340 341 342 343 344 345 346 347 348 349 350 351 352 353 354 355 356 357 358 359 360 361 362 363 364 365 366 367 368 369 370 371 372 373 374 375 376 377 378 379 380 381 382 383 384 385 386 387 388 389 390 391 392 393 394 395 396 397 398 399 400 401 402 403 404 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