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鄭仲達
訴訟
代理人 邱揚勝
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堯程律師
被
上 訴人 順億超低溫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桂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謝宛均律師
洪綠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被上訴人原訴訟代理人
李帝慶律師遭停止職務,致本院另行通知被上訴人到場時,不足
5 日之
就審期間,上訴人具狀要求另定
言詞辯論,應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8 月28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登輝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