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01 年度勞上易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鄭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揚勝律師 複 代 理人 張堯程律師 被 上 訴人 順億超低溫冷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桂 訴訟代理人 張志明律師       謝宛均律師       洪綠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因被上訴人原訴訟代理人 李帝慶律師遭停止職務,致本院另行通知被上訴人到場時,不足 5 日之就審期間,上訴人具狀要求另定言詞辯論,應命再開言詞 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8 月28日下午2 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吳登輝                 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鄭月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戴志穎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