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蔡林秋蘭
訴訟
代理人 楊櫻花
律師
相 對 人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若齊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相 對 人 振勝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毅
相 對 人 吳勝義即頂新工程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相 對 人 勇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亨嘉
相 對 人 陳玉輝
上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賠償金等事件,對於擴張
起訴聲明部分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原告經法院准予訴訟救助後,如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新訴,
因所變更或追加之新訴
非原來訴訟,且是否顯無勝訴之望尚
有待法院審認,該訴訟救助之效力固不及於變更或追加之新
訴,
惟聲明之擴張,在形式上雖有訴之變更或追加之外觀,
實質上其擴張仍在為
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範圍之內,則訴訟
救助之效力應及於擴張後之聲明(最高法院95年台抗字第45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等事件,聲請人係職業災害而受傷之勞工,且無
資力支出
訴
訟費用,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准予訴訟救
助,惟聲請人於
鈞院就職災補償中工資補償部分擴張起訴請
求新台幣(下同)87,400元,且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爰依
法就此擴張起訴請求部分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
本件聲請人以受有職業災害為由,向高雄地院訴請相
對人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經高雄地院以99
勞訴字第52號受
理,並聲請訴訟救助,高雄地院則以98年度審救字第148 號
裁定(下稱高雄地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嗣聲請人不服高
雄地院99年度勞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並為擴張
起訴聲明及提起
附帶上訴及擴張
上訴聲明,且就擴張起訴聲
明部分聲請訴訟救助。惟
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於第二審訴
訟程序中所為起訴聲明之擴張,實質上仍在原訴訟標的之
法
律關係範圍之內,故高雄地院裁定訴訟救助之效力亦應及於
此。從而,聲請人自無再聲請訴訟救助必要,聲請人就擴張
起訴聲明部分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不應准許。
又附帶上訴及擴張上訴聲明亦為高雄地院訴訟救助之裁定效
力所及,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按
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郭蘭蕙